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将规章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审议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调研类项目已完成调研的可以优先列入次年的审议类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急需,可以增加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交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增补为当年规章制定计划项目。
提出增加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日。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对规章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经费预算的,起草单位应当专门征求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四)修改规章项目的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五)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
(六)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x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在每一条之后注明该条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具体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二十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有关意见问题的处理说明;
(五)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不能按照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完成起草工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