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市政府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基本原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三)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
(七)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六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政府可以先制定市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期满五年需要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制定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规章已规定的事项,不得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已出台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废止。
第八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承担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立项、调研、论证和审查等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协助做好市政府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章项目未超出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
(二)规章项目拟规定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需要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规章项目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并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未经调研或经调研认为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正式项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8月30日前应当通过政府法制网站、《驻马店日报》、网络问卷调查、官方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法制网站、电子邮件或者书面信函的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制定规章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研究或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对经研究认为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