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对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应当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完善。
市政府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对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应当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完善。
市政府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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