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规章送审稿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说明,起草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驻马店日报》、驻马店政府网应当在5日内全文公布。市政府公报应及时予以刊登,其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