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论证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进行规划、审查、协调和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通过《宝鸡日报》或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 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收集到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建议及时组织研究论证或转交有关部门研究。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收集到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建议研究论证后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第十条 报请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需要由本市作出规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项目已形成初稿。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基本思路、主要措施、有关法律依据、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的组织及工作进度安排、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的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立项申请的论证完善程度,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编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4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