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规章的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政府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政府规章文本。
第四十一条 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府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政府规章依据的。
政府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本规定中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的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政府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