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严守立法权限,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进行立法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
(三)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第十一条 市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后,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市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一)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
(二)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
(三)重大应急事项的;
(四)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五)其他需要由市法制机构起草的。
第十六条 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市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通过委托方式确定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