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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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责任单位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并出具审查报告。由起草责任单位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三十二条 拟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无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符合上位法规定原则,便于及时实施上位法、解决行政管理实际问题;

(三)拟设定的制度与措施具有操作性,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

(四)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合理设定行政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五)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草案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审议草案送审稿时,由起草责任单位作说明,市法制机构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涉及地方重大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在草案送审稿形成后审议前,由市人民政府党组向市委请示。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审议前,将草案送审稿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参会成员和相关参会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法规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修改的,由市长直接签署;如果还需要修改的,由市法制机构组织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

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作议案说明。

规章由市长签署后,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章名称、令号、通过日期、施行时间、市长署名及签署时间。

第三十六条 规章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巴中市人民政府公报》、《巴中日报》、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刊载。

第三十七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规章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自规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规章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如何具体适用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 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请求解释的,由市法制机构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四十二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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