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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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可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等程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六条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市政府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定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市长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参与决策过程,负责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并负责留存与决策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予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公共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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