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承办单位内部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承办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且无特别说明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材料齐全、起草过程符合本规定的,转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六章 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由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情况作重点汇报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市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报请市委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重点载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协助承办单位,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证明材料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执行和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职能责任要求,制订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继续执行、修订完善、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八章 监督追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跟踪调查、听取公众意见、督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可以向市政府、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记录并回复;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