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时,负责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归档资料倒查责任追究线索和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徐政发〔201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