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规章制定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统筹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拟订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并督促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八条 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向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依据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制定规章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答复建议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有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参阅资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五)起草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调研论证,形成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报告。申请列入当年完成的规章项目,应当附送规章初稿。

第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和立项申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汇总研究,并对拟确定立项的项目进行论证或者评审。

第十二条 规章立项项目论证、评审,应当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参加。

论证、评审应当围绕项目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并形成论证、评审意见。论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拟订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

(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无地方立法空间;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59-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