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
(四)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五)有关依据政策不明确、不成熟,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将作重大调整;
(六)正在进行重大体制调整或者有重大体制障碍。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拟订的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审议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调研类项目经论证、评审条件成熟的可以优先列入次年的审议类项目。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确需增加立法计划外项目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补为当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提出增加规章制定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或者重大、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单位或者几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育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过程指导,保证起草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面对规章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与其他部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草案送审稿一同上报,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其电子文本: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
(三)规章草案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四)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五)规章草案送审稿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附论证、听证会记录和报告;
(六)有关法律依据;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三)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有关意见问题的协调处理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不能按时完成或需要延期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又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报,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