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省部属驻沧单位;
(四)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省部属驻沧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处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前条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对决策草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法律纠纷等方面的事项,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风险等级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风险等级中、低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详细应对预案,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公开邀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相关领域3名以上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涉及民生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论证和评估。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由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决策论证咨询专家库。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直接从市政府决策论证咨询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参加论证的专家和代表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承办单位应当保证专家和代表独立开展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