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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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规章项目的立项、起草、评估,并负责审查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立法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审议等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协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等制度,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申报书。立法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

(一)法规、规章的拟定名称;

(二)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拟调整的对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或者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草案文稿拟报送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份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三明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有关单位在立项过程中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提请审议(制定)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立法条件和时机较为成熟的,列入提请审议(制定)项目;前期立法调研论证较为充分的,列入预备项目;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和时机暂不成熟的,列入调研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先期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的提请审议(制定)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立法计划中经调研论证后较成熟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不予列入提请审议(制定)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明确的解决措施的;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章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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