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增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72-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