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第八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或不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六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一)不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
(二)不救助遇难人员;
(三)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
本条前款规定罚款的数额、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期限和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六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实施救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