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修正)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9-04-12

【执行时间】:2019-06-01

(六)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违禁药物;

(七)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二)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四)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五)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六)不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七)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八)不按规定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九)不按规定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明火;

(十二)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三)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十四)不按照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其他操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8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造成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五)造成小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规定载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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