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 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所有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 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 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 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
(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 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 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 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 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