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
(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
(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
(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
(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十条 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
第三十一条 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
(四)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