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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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略)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 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85%
1.3-3.5m ≥80%
≥3.5 ≥75%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70%
1.3-3.5m ≥80%
3.5-6.0m ≥85%
≥6.0 ≥95%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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