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福州片区,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入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为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
第四条 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设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二)指导各片区制定、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制度;
(三)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
(四)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市、福州市设立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各片区自由贸易有关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片区相关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统筹本片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
(四)牵头落实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限的要求,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下放给各片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片区管理机构各项工作,理顺相关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动配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各片区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七条 在片区设立相关园区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自贸试验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具体执行;
(二)落实改革试点任务;
(三)落实园区行政管理工作;
(四)联系、协调驻区各单位;
(五)为园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投资管理与贸易便利化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设立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