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第十四条 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管模式。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外包等新型贸易方式,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境内外维修业务等。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等产业,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的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第十八条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过境、入境、停居留便利。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更加便利的过境免签证政策。
第三章 闽台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 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的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的对台开放。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支持自贸试验区对台先行试点、加快实施。
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放宽其营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自贸试验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简化手续,但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除外。
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试验区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进一步优化从台湾地区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两岸电子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入境快件采取便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创新闽台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支持设立外币兑换机构、面向两岸台资企业的股权交易市场。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区域发展规划,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