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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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加强自贸试验区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五十六条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司法机构,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并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发挥争议解决作用。

第五十八条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措施,创新、促进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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