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综合管理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在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
涉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通过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构筑以商务诚信为核心,覆盖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各片区管理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建立统计信息平台,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向平台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吸纳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开展监管制度创新、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
第五十三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