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安全管理的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水下切割、混凝土浇注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