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实行“保整洁、保容貌、保秩序”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三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环境保洁专业队伍应主动与“门前三保”责任人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责任人对“门前三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门前三保”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各级文明办负责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城建、工商、环保、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监察、食药监、旅游、教育、卫生、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保”责任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和管理标准
第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门前三保”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门前三保”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没有产权单位的或原产权单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征迁)施工现场由建设(征迁)单位负责;
(四)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属单位负责,已经办理移交管理纳入实质性收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
(五)城市绿地、公园、旅游景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行政区划界线和规划部门意见确定。
第十条 “门前三保”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路)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区域。具体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