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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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门前三保”责任人应当明确“门前三保”工作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负责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管理员应佩戴“门前三保管理员”标识,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鼓励采取代保、联保等形式创新“门前三保”工作新模式。禁止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以“门前三保”的名义收费或提供代保服务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 “门前三保”责任人及管理员对他人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阻,提醒、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登记制度,配备“门前三保”督导员,佩戴统一标识,加强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督促责任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所在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门前三保”工作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和曝光。

市民举报“门前三保”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经核实后,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建立“门前三保”责任制检查考评机制,实行分级考评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组织落实情况作为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分别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

将“门前三保”纳入市城管局每月组织进行的城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门前三保”责任书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宣传教育,予以警告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经宣传教育和警告仍不签订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每月对“门前三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责任人,实行红色、黄色警示牌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示黄色警示牌,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责任人改正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同意方可摘除;逾期未整改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4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对连续两次或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示红色警示牌,并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责任人改正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同意方可摘除;逾期未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红、黄警示牌须悬挂在责任人“门前三保”责任牌旁,向社会公示。故意遮挡、损毁、拆除“门前三保”责任牌和红、黄警示牌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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