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路)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或管理范围至人行道路沿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临街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临街(路)外立面。
第十一条 “门前三保”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保整洁
1、保持责任区范围内干净整洁,不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随地吐痰、泼洒脏水等,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宠物粪便、果皮纸屑等垃圾杂物;
2、门店内应自备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
3、实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交由具有资质的经营服务单位收运、处理;
4、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围挡设施,硬化进出口道路,配备相应冲洗设备、沉淀池等防污染设施,保持施工现场“门前三保”区域干净整洁;
5、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杂物;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积雪。
(二)保容貌
1、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立面干净,不在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设广告等;
2、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有损坏的要及时修复;
3、沿街建筑物顶部、阳台无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4、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攀折树木、践踏草坪,不损坏绿化设施,不牵线挂物、拴系物品;
5、空调外机、遮阳雨篷、防盗网(窗)等外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有序、美观。
(三)保秩序
1、保持责任区门前畅通有序,不在责任区内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临街商铺、门店不出店占道经营;禁止临街搭设灵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停放,做到首尾一致,整齐有序;机动车禁止停放在人行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占压盲道;
3、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公用设施;
4、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不擅自在门前设置布幔条幅、空飘、彩虹门和进行搭台路演等商业促销活动;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问题的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群众或媒体投诉举报、责任人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交办的“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的问题进行登记受理,及时办理,每月将调查处理结果整理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设计“门前三保”责任牌、“门前三保”责任书、“门前三保管理员”标识、“门前三保督导员标识”和红色、黄色警示牌,并确定具体悬挂位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制作上述责任牌、责任书、相关标识和警示牌。
第十四条 责任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区管理标准、投诉电话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责任人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区规定位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保”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责任书内容应当包括: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奖惩内容等。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