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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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出示红、黄色警示牌的相关情况,应按月报送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出示红、黄色警示牌的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定期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等相关考评项目。“门前三包”责任人在参加评优评先活动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当地社区意见。

因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在该单位参加文明单位评选时增加扣分分值;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或对“门前三保”责任制履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违反有关行政纪律的,报请监察部门依法追责。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人被处罚的信息予以公示。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责任人的处罚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构)筑物产权人、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将落实“门前三保”责任制的条款列入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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