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需要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三十日内,将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电梯数量、维护保养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作业中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确保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每组至少有两名持证作业人员。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不得超过三十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电话,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电梯故障及时予以排除;
(二)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排险救援;
(三)对故障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对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所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按照半月、季度、半年、年度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检查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所属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经营,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送达受检单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信息,按照规定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电梯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同时报告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经检验检测后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使用单位的整改行为是否合格进行确认。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结论,并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