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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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的电梯使用标志;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作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或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六)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遇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张贴停止电梯运行公告。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救援;

(八)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九)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表;

(二)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电梯授权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三)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以及合格证明;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五)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有关资料和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故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方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权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 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确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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