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
(三)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与维护保养对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解困;
(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六条 车站、机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检验、检测资格;
(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三)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四)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对于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六)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四)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电梯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异议,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第四十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