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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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物业服务单位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五)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或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六)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七)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安全性能指标的;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年内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三次以上且经确认存在安全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应当每两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停用一年以上,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启用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到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启用已经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装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书面报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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