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