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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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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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落实相关作业要求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组织巡查并定期报告的。

运营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时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3日公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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