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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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二)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电梯授权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三)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等附件产品技术文件以及合格证明。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五)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有关资料和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乘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一)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

(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或电梯制造单位要求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等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物业服务单位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五)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方案。

(六)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必须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安全性能指标的。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存在安全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电梯停用一年以上,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停用登记。启用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启用已经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显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等乘客必须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电梯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或者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二)安装、改造、修理未经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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