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林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禁止出让或变相出让核心景区土地。景区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中关于使用性质、容积率、开发强度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块,不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经景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现场须保持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防止影响景观环境和旅游安全。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运出。

景区有重大活动需暂停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工程项目和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的地点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排放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景区内不得设置垃圾堆场。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运出。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交竣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启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在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行为:

(一)修建、设置储存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仓库、堆场、工厂等设施,已有的仓库、堆场、工厂应当限期搬迁;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修坟立碑、掘坑填塘、改变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非法占用风景资源或土地,擅自改变风景资源性质或者土地性质;

(四)修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和危害景区安全的房屋、临时搭建物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五)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乱塑滥塑宗教造像;

(六)其他破坏景区资源、景观的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生态、影响景观的行为:

(一)砍伐、损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砍柴、放牧;

(二)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三)损坏文物;

(四)乱丢垃圾;

(六)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七)其他危害风景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景区设施、绿化的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卫、通讯、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和道路、河道附属设施;

(三)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的喷水、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

(四)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五)采摘花果或者践踏花坛和封闭的绿地、草坪;

(六)其他损毁景区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及超标排放噪声;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焚烧秸秆、落叶和其他杂物;

(四)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807-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