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1年。
第十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的具体技术标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轿车车型,车长不小于48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功率、油耗不作要求。
(二)多功能车及其他车型,车长不小于45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60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10.5升每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功率、油耗不作要求。鼓励使用无障碍用车从事网约车经营,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