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运营教育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五)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提供服务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将提供服务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情况,以及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八)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九)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提供服务前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以及预估价格;
(十一)可以在车窗规定位置上张贴服务标志,但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在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禁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禁止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无故取消订单;
(二)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以及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营运;
(四)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五)不按照明码标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违规收费;
(六)巡游揽客,或者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应急疏运任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