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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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纯电动车型,车长不小于4550毫米,车宽不小于17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电动机功率不小于90千瓦,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当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承诺本人驾驶。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个人承诺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

(五)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者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各自辖区内申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许可手续。

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转让,车辆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所有的网约车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二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五)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在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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