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乘客发现实际提供服务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有权拒绝乘坐或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
乘客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对于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有权要求退回车费。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提供给他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营运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营运监管,维护营运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