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三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三十九条 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四十条 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
(六)使用自营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
(七)人员的培训;
(八)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
(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
(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机长的信息。
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者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二)包装物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反应;
(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者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者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七)包装物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者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果由于之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