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六)发生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时,向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
(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
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
第七十七条 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第七十八条 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第七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安措施;
(二)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三)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八十二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第八十三条 经营人在其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八十四条 经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八十五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
第八十六条 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其他信息来源向旅客提供《技术细则》关于旅客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要求。通过互联网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