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二)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和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负责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房屋拆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指导市州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管理;
(六)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