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医疗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