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潮州日报》、《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载。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七条 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政府规章解释由实施部门提出需要解释的建议,送市法制局参照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或者由市法制局直接提出解释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的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负责实施规章的政府部门应当按规定对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法制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评估程序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政府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市法制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或者市法制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七)其他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市法制局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