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
(四)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审查;
(五)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协调;
(六)规章外文译本的审定;
(七)规章的解释;
(八)其他与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有关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法规草案、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立法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论证。
未经论证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申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一)立项申请书;
(二)立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调研论证情况等;
(三)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初稿;
(四)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立法计划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各分管市长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拟建议列入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年度从当年的3月起至次年的2月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预备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制定项目;需要进一步论证、调研的,列入预备项目。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间等。
第十九条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承担法规草案、规章起草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追加立法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规章由申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其他重要的综合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 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