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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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以及资源能源节约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 本市机关事务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规范机构职能,加强人员配备,统筹配置资源。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市)机关事务工作。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机关事务工作。

本市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机构编制、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运行经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能源资源节约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机关事务管理的效率。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本级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九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需要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费用。

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各机关应当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制定支出计划,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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