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废旧物集中处理制度,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四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无纸化办公和移动办公,提高行政效率。
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不得重复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支付采购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的;
(四)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机关资产,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机关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的;
(五)拒不交还违反规定使用的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租赁办公用房,或者擅自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
(七)未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的。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